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这是我国首部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门立法草案。公众在寄予厚望的同时,更需冷静意识到,一部法律的问世,本身就意味着某种治理逻辑的重塑。当舆论还在为“开盒”“人肉搜索”的个案义愤填膺时,法治思考必须刺破表层情绪,直面核心争议:面对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的网络暴力,碎片化的法律回应是否已然失效?从“指导意见”到“专门立法”的迈进,究竟要解决什么根本性的制度短板?本文即以此为锚点,展开法理探寻。
一、惩罚个体还是斩断链条?
围绕“开盒”等网络暴力的治理,长期存在两种深层的规则张力。一种主张着眼于严惩施暴者,强调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另一种主张则聚焦于预防与阻断,强调网络平台及监管主体的前端治理义务。这不是简单的是非之争,而是涉及不同法律适用逻辑的冲突。
主张从严惩处个人的路径,具有扎实的实定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已明确,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范逻辑清晰地表明,“开盒”绝非一时激愤的失当行为,而是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典型案例中,被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高达9亿余组,如此量级的法益侵害,决定了个案的刑事追诉必须始终保持高压。在这一视角下,法律的利剑若不指向具体的作恶者,正义便无从彰显。
然而,仅有事后惩罚远远不够。另一种主张则穿透个案,直指“开盒”已演化为成熟的黑色产业链——上游黑客与行业内鬼窃取数据,中游清洗整合,下游通过加密工具分销。若只打下游个体,不触动上游“内鬼”和中游数据黑产,刑事处罚极易陷入“割韭菜”式循环。该主张的法律支撑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处理者的义务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其核心逻辑是,既然平台和企业是海量信息的控制者与处理者,就应在源头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责任。对发生大规模泄露的平台,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可处五千万元或者上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的罚款,便是这一义务的刚性外化。
真正的争议点由此浮现: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刑事追责的滞后性,无法与链条化、即时化、群体性的网暴攻击相匹配。受害者获得救济的门槛高,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运用尚不充分,导致“事后追责”的单一模式难以实现及时止损的正义。由此可见,两种主张并非对立,而是传统刑法惩戒逻辑与风险预防性法律逻辑的深层张力在互联网空间的投射。专门立法正是要缝合这种断裂,将“事中止暴”的制度需求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则。
二、深层透视:从工具化规制到系统性治理的制度跃迁

跳出“开盒”这一具体恶行,此次专门立法最尖锐地刺破了一个制度性现实:我国对网络暴力的规制长期处于“工具化”状态,缺乏系统性思维。此前的治理更多是借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进行分散打击,辅以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弥合漏洞。这种模式在暴行相对简单的时期尚能应对,但一旦面对将“开盒”当成生意、甚至向未成年人蔓延的产业形态,便显得捉襟见肘。
第一层制度空白在于“事前预防”与“事中阻断”法律机制的匮乏。现行法律框架整体偏向事后归责,人格权侵害禁令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中有原则规定,但在网络暴力领域的适用尚缺乏细则化的流程、时效和平台协同义务。当受害人被“开盒”,信息瞬间流传全网,申请禁令至实际执行之间存在的时滞,已使损害不可逆转。这暴露出程序法与实体法衔接的缝隙,正是专门立法需填补的。
第二层深层问题,是平台责任的抽象化。现行法律要求平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的表述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宣示,缺乏“特征库建设”“预警模型”“暗语识别”等清晰的技术合规指引,也缺乏拒绝履行时的量化惩戒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释放的信号非常清晰——必须建立涉“开盒”信息特征库和预警模型,并对组织煽动“开盒”的账号群组实施快速处置。这实质上是将伦理倡导转化为可验证、可审计的法定义务,指向的正是规则模糊所导致的治理虚化。
最为关键的是,缺少一部专门立法,就无法形成高度凝练的社会预防价值。当“开盒”等网暴行为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传染式扩散时,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协同教育亟须法律的刚性支撑,以实现精准的认知干预。缺乏顶层立法的锚定,预防教育便只能是零散的呼吁,难以制度化、常态化。这已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偏差,而是治理体系的系统性滞后。
三、专门立法是一次祛魅式的法治宣告
基于以上分析,法治中国建设网普法视角栏目鲜明输出如下独立判断:《反网络暴力法》的到来,本质上是对“网络暴力只是现实暴力的线上投射”这一旧认知的祛魅,是在国家法治层面正式宣告——数字空间的人格权、隐私权与信息权具有独立且亟需特殊保护的法益位阶。
舆论通说倾向于呼吁“重判”以解民愤,这当然没错。但专业分析必须看得更深。专门立法的最大法治增量,不在于刑罚的加重(这些罪名早已存在),而在于治理范式的转移:即让受害者能够从冗长的刑事自诉中脱身,通过明确的行政监管投诉、平台快速处置、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多条路径,在损害扩散的当下就获得实在的救济。变“追责难”为“取证清晰、处置迅速、禁令及时”,正是体系化治理胜过碎片化打击的核心所在。
另外,必须警惕部分讨论中“技术中立”“平台无罪”等模棱两可的说辞。当“开盒群”里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被明码标价,平台的算法推荐是否无意中助推了施暴信息的连接,平台的隐私保护架构是否存在系统性缺陷,都是不可回避的法律之问。专门立法不应当只是确认平台有责任,更必须为这种责任设置不可逾越的底线标准。因此,收尾的主张十分明确:立法的锋芒不仅要对准暗网和黑产从业者,更要倒逼握有巨量数据的信息处理者将隐私保护从成本项转变为生存红线。
四、延伸:制度闭环如何重塑法治实践
站在2026年的当下,展望这部法律带来的法治实践影响,以下预判值得实务界高度关注。
首先,在类案裁判领域,民事救济将迎来革命性提速。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门槛、审查标准和执行协助机制有望在专门立法中被细化。法院在处理涉“开盒”案件时,可依据新法迅速裁定平台提供可溯源信息、立刻删除屏蔽,并与公安的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形成联动。未来的民法典相关条款适用,将因此焕发新的生命力,不再仅是宣示性条款。
其次,行政监管的牙齿将更加锋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高额罚款权限的基础上,专门立法可能会围绕反网暴增设联合整治、专项检查、约谈的常态化机制。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的权力边界与协作流程将更为清晰。可以预见,金融、快递、通信、教育等“内鬼”高发领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穿透式监管压力,这对相关行业的合规架构无异于一场深度重构。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将实现从“呼吁”到“强制”的跃升。立法可能明确家庭、学校在网络安全素养教育方面的法定职责,要求网络平台开发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模式,阻断“开盒”等信息在未成年群体中的模仿与传播。这绝不是空洞的倡导,而是将转化为教育督导、行业监管的硬约束。
终究而言,若不加遏制,谁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以重典治乱,不只是出一口气,而是要用无比坚韧的法治制度,让隐匿于代码背后的施暴者现形担责,让居于信息枢纽的平台恪守本分。《反网络暴力法》正在形成从源头防护到法律兜底的制度闭环,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扫除“开盒”等网络暴力的阴霾,还数字社会一片清朗与安宁。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以法治重典治理网暴(金台锐评)》(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26年08月06日)整理撰写,文中分析援引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均为现行有效法律文件。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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