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直播打赏已成为大众日常娱乐消费的常见方式,但当打赏金额累积至百万元级别、且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倾斜?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2026年第16期正式刊载的典型案例,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干警撰写,经一审、二审终审,为"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这一新型纠纷提供了权威裁判范本。法治中国建设网通过本案,为公众划清网络打赏行为的法律红线,让每一个家庭在面对类似风险时,都能找到明确的法律应对方向。

2024年7月,周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始长期观看主播黄某的直播。与大多数观众偶尔打赏几元、几十元不同,周某的打赏行为呈现出明显的持续性和大额特征。他通过平台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单次打赏金额从0.1元到3000元不等,多数在200元以下,但次数极为频繁。截至事发,累计打赏金额高达1248678元。
平台与主播黄某按1:1比例对打赏收益进行分成,双方各获得624339元。值得注意的是,在苏某提起诉讼之前,黄某已主动向周某退还了286507.8元。此外,周某还通过支付宝向黄某的母亲黄某香转账2.3万元,而该支付宝账户实际由黄某本人控制使用。
苏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当苏某发现家庭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异常流动时,周某承认了上述全部打赏及转账行为。更令苏某难以接受的是,她后来发现周某与黄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暧昧,周某曾陪同黄某到异地直播,两人在某市见面期间还存在共同消费、共同付款的行为。这意味着,周某的打赏并非单纯的"欣赏才艺",背后还牵涉到婚外不正当交往。
苏某认为,周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款项中甚至有一部分是以夫妻名义借来的外债。打赏金额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仅导致家庭债务压力骤增,更因周某与黄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而违反公序良俗。在协商退款无果后,苏某将北京某科技公司、黄某、黄某香及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黄某返还剩余款项360831.2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周某向黄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黄某向苏某退还款项345831.2元;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问一:每次打赏几百元、最高不过3000元,加起来120多万,这算"挥霍"吗?
很多普通人的第一反应是:周某每次打赏金额都不大,最多的也就3000元,远远没到"巨额"的程度,怎么就能被法院认定为"挥霍"了呢?被告方在庭审中同样提出了这一抗辩——单次打赏额度小,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不应被否定效力。但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断逻辑。
疑问二:打赏的钱能全部要回来吗?平台要不要一起赔?
苏某一开始起诉了直播平台公司、主播黄某、黄某母亲及其所属传媒公司,要求所有被告连带返还。但最终法院只判决黄某个人返还部分款项,平台和其他被告均不承担责任。这背后的法律分界在哪里?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到底该告谁、能要回多少?
本案的裁判逻辑可以概括为"一分为二、整体评价、区别对待"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地回答了上述疑问。
第一层:打赏行为具有"双重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法院将网络直播打赏拆解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其一,用户与平台之间成立的是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周某充值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本质上是购买平台提供的直播视听服务和互动体验,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持、支付通道和虚拟礼物兑换,理应获得对价。因此,平台收取的50%分成(624339元),属于合法的服务合同收入,苏某无权要求平台返还。其二,主播黄某实际收取的款项中,超出合理劳务对价的部分,被认定为无偿赠与。法院综合考量直播行业收入水平,认定黄某直播付出的劳动价值约为1万元,其余614339元属于"远超合理劳务对价的无偿赠与",加上支付宝私下转账的2.3万元,赠与总额达637339元。
第二层:"化整为零"的小额打赏,法院作整体评价。
这是本案最具警示意义的法律认定。被告辩称"每次几百元不算什么",但法院明确指出:周某以形式上独立、小额、多次的消费为表象,实质上实施的是长期、持续、以维系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财产处分行为。各次打赏在时间上紧密接续,主观上服务于同一目的,客观上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巨额减损,应当作整体评价。累计124万余元,远超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挥霍"。这一认定直接呼应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的最新规定,为同类案件确立了"整体评价原则"的裁判标准。
第三层: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返还范围需利益衡平。
周某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异性,且双方存在暧昧交往和共同消费行为,该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被法院判定无效。无效之后果是受赠人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但法院并未机械判决全额返还,而是基于公平原则作了两项扣减:一是酌定1万元为黄某的合理劳务对价,二是因双方存在共同消费行为酌减5000元。最终返还金额为345831.2元(637339元减去已退还的286507.8元,再减去劳务对价1万元和共同消费5000元)。此外,法院未支持苏某关于利息的诉求,理由是周某作为已婚者主动长期打赏并维系不正当关系,存在主要过错。
关于平台责任,法院认定平台并非赠与合同相对方,且已通过用户协议提示风险、设置单日打赏限额及大额交易提醒,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对周某与黄某之间的特定不正当关联"知道或应当知道",故平台不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为三类人群敲响了法治警钟,每一类人群的行为边界都清晰明确:
对打赏者(尤其是已婚人士):什么不能做?
第一,切勿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长期、大额打赏主播。单次金额不大不等于安全,累计金额才是法院考量的核心。一旦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不仅可能被认定为"挥霍",在离婚时还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后果。第二,切勿与主播发展不正当关系并借打赏之名行赠与之实。本案中周某与黄某的暧昧聊天、异地见面共同消费,成为法院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关键证据,直接导致赠与无效。第三,切勿绕过平台私下向主播转账。本案周某在支付宝上向主播母亲转账2.3万元,被法院认定为无偿赠与,这部分款项同样需要返还,私下转账并不能规避法律风险。
对配偶方(发现异常后如何应对?):具体怎么做?
第一,发现家庭账户资金异常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银行流水、平台充值记录、打赏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本案中苏某正是因为掌握了完整的资金流向和暧昧聊天证据,才在诉讼中占据了主动。第二,明确起诉对象。平台在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前提下通常不承担责任,核心追偿对象是实际收取赠与款项的主播个人。第三,合理设定诉求预期。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酌定主播的合理劳务对价并从返还金额中扣减,并非打赏多少就能要回多少。
对网络主播:行为边界在哪里?
第一,提供直播服务获取合理报酬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利用与粉丝的不正当关系获取远超劳务价值的赠与。第二,明知对方已婚且打赏金额明显异常时,继续接受大额赠与存在被认定为"恶意得利人"的法律风险。第三,切勿引导粉丝绕过平台进行私下转账,此类行为不仅可能构成无偿赠与,还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导致返还义务。
网络直播打赏本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娱乐消费方式,法律并不禁止正常的打赏行为。但当打赏跨越了家庭消费的合理边界、裹挟了婚外情感的不当目的,法律就会果断出手,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出不可逾越的保护红线。每一个普通人在享受网络直播带来乐趣的同时,都应当牢记:屏幕里的掌声可以虚拟,但屏幕外的财产责任和法律底线,永远真实而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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