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里的“和”文化法治新生——基层治理智慧寻踪

发布时间:2026-08-12 10:32|栏目: 法治文化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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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浙江诸暨,枫溪江蜿蜒流过一座千年古镇。溪边老街上,一块并不起眼的青石铭牌镌刻着“枫桥经验”四个字。晨光里,镇上老人会指着旧式台门里一方斑驳的八仙桌,说起六十多年前那些夜晚:几把竹椅、一壶粗茶,邻里间的争吵被摊在灯下,由着众人你一言我一语地掰开揉碎,最终化成一团和气。这便是“枫桥经验”最初的烟火模样——它从不是庙堂之上的抽象条文,而是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乡土社会肌理中的纠纷化解智慧。当我们今天谈论全面依法治国、谈论基层治理现代化时,这份土生土长的经验依然散发着温润而坚韧的文化力量。它不是法治的过去时,而是传统“和”文化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活态传承的生动样本。

一、一盏油灯下的治理启蒙:枫桥经验的诞生与文化底色

       时间回溯到1963年,诸暨枫桥区正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面对当时如何对待“四类分子”的问题,当地干部没有选择简单的抓捕手段,而是发动群众开展说理斗争,坚持“文斗”不“武斗”,最终实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效果。那年11月,一份题为《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汇报材料送到北京。毛泽东同志阅后亲笔批示:“此件看过,很好。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一盏油灯下酝酿出的基层治理做法,由此有了姓名,并迅速从枫桥一隅走向全国。

     这份经验之所以能从一时一地的做法凝练为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国家治理创举,深层原因在于它深深契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基因。“和”文化、邻里文化、礼让文化——这些流淌在中国人血脉里的价值取向,构成了枫桥经验最底层的文化逻辑。在传统乡土熟人社会中,纠纷常常不是非黑即白的权利争夺,而是掺杂着人情、面子、长远相处之道的复杂纠葛。枫桥的做法恰恰是激活了这些文化因子:让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辈、知根知底的邻居坐到一起,把话说开,把理讲透,让矛盾在“和”的氛围中消弭于无形。这并非简单的和稀泥,而是立足于中国社会“差序格局”的深层理解,用文化认同去化解对抗,用情理交融去弥合裂缝。正是这种文化底色,让枫桥经验超越了治安管控的初始功能,具备了向更广阔的法治文化领域生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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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管”到“服”:法治思维下传统智慧的现代转身

       枫桥经验的核心精神被凝练为一句朴素而有力的话:“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初创时期,它主要围绕社会治安问题发挥作用,通过群众调解防止矛盾激化为刑事案件。这种以治安管控为出发点的思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高效且必要的。然而,随着时代变迁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尤其是民法典时代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的确立,传统调解中那种以管理为主导的思维需要一次深刻的转身。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研究员在相关思考中敏锐地指出,应当把治安性思维转变为服务性思维,即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群众化解纠纷。这一转变的法治文化意义不可小觑。在管控思维下,调解人与当事人之间容易形成管理性质的关系,调解人掌握话语主导权,当事人可能只是被动接受结果,心里未必真正服气。而一旦将调解定位为法律服务,关系便发生了根本变化:纠纷当事人成为服务对象,其真实意愿和权利诉求得到充分尊重,调解协议的基础不再是权威压服而是平等自愿。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弘扬的私法自治精神高度契合。诸暨当地一位从事调解工作三十余年的老调解员曾有这样的体会:早年做工作,总想着把事儿“按下去”,现在更多是帮双方把法律规定、人情道理一条条理清楚,让他们自己选路走。从“我替你作主”到“我帮你作主”,一字之差,背后是法治文化的深层浸润。

       这样一次转身,本质上是传统“无讼”“息讼”理念在现代法治框架下的创造性转化。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崇尚“和为贵”,但也曾陷入压制诉讼、漠视权利的误区。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的法律服务导向,则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实体处分权的前提下追求和谐,既吸收了传统“和”文化的智慧,又摒弃了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实现了传统治理资源的法治化再造。调解不再仅仅是防患于未然的“安全阀”,更成为人民群众实现公平正义、获得权利救济的便捷渠道。

 三、从阡陌到街巷:城镇化浪潮中的法治文化拓展

        枫桥经验脱胎于乡村。枫溪两岸的稻田、错落的村舍、世代比邻而居的熟人网络,是它最熟悉的土壤。然而,当中国大步迈入城镇化进程,大量人口在中小城市、乡镇县城聚集,枫桥经验是否还能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它正在进行着一场从乡村到城镇的空间拓展。

        在众多产业聚集的乡镇,外来务工人员增加,本地就业机会增多,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发生显著改变。这里虽然已具备城镇的某些特征,但并未完全脱离熟人社会的特质。邻里之间可能来自不同省份,但车间里、出租屋旁、街边小店里,新的人际纽带正在形成。一些乡镇开始尝试将枫桥经验引入劳动争议化解。调解员不再是本村长辈,而是由法律工作者、企业工会代表和外来务工人员中有威望者共同组成。他们运用的不再仅仅是乡情,而是融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知识,在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平衡点。这既延伸了枫桥经验的应用场景,又在新的社会关系中重构了“和”的文化纽带。

         枫桥经验的空间拓展,意义远不止于“搬家”。它恰恰揭示了一个深刻的法治文化命题:法治必须与特定社会结构下的文化土壤相结合,才能落地生根。中小城镇那种介于传统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之间的半熟人特性,为法治的生根提供了独特温床。在这里,纯粹的法律强制可能显得生硬,纯粹的乡情感化又力有不逮,而融入了法律元素的柔性调解,则恰好能填补治理真空。这提示我们,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当珍视并善用本土法治文化资源,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社群的特点,创造出多样化的纠纷化解方案,让法治既有力度,也有与水土相符的温度。

 四、情理法的圆融:让每一次调解都携带法律的温度

        走进诸暨枫桥的“枫桥经验”陈列馆,除了珍贵的历史文件,参观者往往会被一组组调解案例所吸引。其中不乏一些“老大难”的邻里纠纷:两家为一道围墙争执十余年,村干部换了几茬都没解决。最终让坚冰融化的,是调解员反复上门后的一次深谈,从两家祖辈的交情讲起,再摆出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最后说了一句:“法律是一条底线,可咱们心里那道坎,得自己跨过去。”这简单的话语,道出了枫桥经验在当代提升的关键维度——法律应用的温度、力度和深度。

       单纯依靠乡邻情感调解矛盾,在利益冲突日益复杂的今天,作用终究有限。如果调解完全抛开法律,只讲人情,便可能沦为无原则的“和稀泥”,损害一方甚至双方的合法权益。基层调解队伍法律素质的提升,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补强的一环。为此,一些地方开始系统性地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加入调解员队伍,并定期开展法治培训,让调解的过程本身也成为普法的过程。当调解员有理有据地阐释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取向,帮助当事人理解权利边界与救济途径时,当事人感受到的不仅是纠纷的化解,更是一种法治观念的内在化。这便是“法理情”的圆融:以法律为准绳,用情理发力,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这种圆融,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明德慎罚”“德法共治”理念的当代回响。它拒绝将法律视为冷冰冰的惩罚工具,而是追求在每一桩具体纠纷的化解中,让法律的人文关怀得以彰显。在枫桥经验的最新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调解已从单纯的纠纷处理延伸为社会治理的末梢神经,成为修复社会关系、培育规则意识、涵养公共精神的载体。法律在这里不是悬置的,而是活生生地进入烟火日常,在家长里短、合同田亩、劳动报酬这些最朴素的事务中,显现出它维护公平、导人向善的力量。

       站在枫溪边回望,六十余载光阴流淌而过,那盏最初在小镇点燃的油灯,如今已化作万家灯火。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历经时代变迁而不断焕新,根本在于它始终扎根于中国文化的深厚土壤,始终回应着基层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更在于它勇于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自我扬弃、自我超越。从“管”到“服”的思维转型,从乡村到城镇的空间扩展,从情理化到情理法圆融的品质提升,勾勒出一条中国传统治理智慧走向现代法治的清晰脉络。这份经验提醒我们:法治中国的宏阔叙事,从来不只在法典的字里行间,更在无数个基层角落的和解与安宁里。那些弥漫在旧台门里的茶香与絮语,那些写在调解记录里的握手言和,正是法治文化浸润人心的最温暖注脚。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在民事法治中推广“枫桥经验”的四点思考》(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作者孙宪忠)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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