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影子账号”骗捐的概念界定仍存在三类不同的流派观点:第一类观点将其纳入传统网络诈骗的延伸范畴,认为该行为核心仍符合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要件,仅作案载体由传统电信链路转向网络社交平台,可直接适用现有涉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规制规则予以处置;第二类观点将其界定为滥用网络服务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为该行为本质是不当占用公益慈善领域的公众注意力资源,侵犯了正规公益平台与善意受助者的公平求助权益,应优先适用网络生态治理的相关监管规则予以行为校正;第三类观点则提出该行为属于典型的网络空间黑灰产类新型违法,其产业链条分层特征显著,不同环节的行为性质存在明确区分,不能简单套用单一传统罪名或监管规则,需要构建分层分类的复合规制体系。“影子账号”骗捐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利用了真实受助者的全部公开信息构建“虚假镜像”,既不同于完全虚构求助事由的传统诈捐行为,也区别于普通的网络账号信息乱象,其隐蔽性、传播效率与社会危害性都远超既往的同类违法活动,必须对该概念做出清晰的正本清源界定:即不法分子通过批量爬取真实求助患者的病历资料、求医视频等信息,以复制搬运的方式注册仿冒账号,冒用真实患者或家属身份向公众发起募捐求助,以低成本搭建的完整产业链骗取公众爱心捐款的新型涉众型网络违法活动。
该议题的核心逻辑拆解可分为三个维度展开:第一维度是行为的法益侵害复合性分析。该行为首要侵害的是善意募捐公众的财产所有权,同时直接构成对真实受助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权侵害,属于对其遭遇痛苦的二次伤害,更重要的是该行为会持续损耗公众对公益慈善领域的普遍信任,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性呈现出弥散性、长期性的特征,据相关监管部门公开披露的专项排查数据显示,已查处的“影子账号”骗捐案件中,单案最高可关联仿冒账号超200个,单条搬运的虚假求助视频最高浏览量突破千万次,涉及的受害捐赠者遍布全国数十个省份。第二维度是产业链的运作逻辑拆解。不同于传统单人实施的诈捐行为,当前成熟的“影子账号”骗捐黑灰产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分工链条:上游从业者负责通过爬虫工具批量抓取短视频平台、公益募捐渠道上公开的患者求助信息,中游团伙负责注册仿冒账号、剪辑搬运视频内容、搭建虚假求助通道,下游人员负责对接收款账户完成赃款的快速分流变现,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极低,仅需一台普通接入网络的电子设备即可完成全部操作,即便单个账号被平台封禁,也可快速切换新的仿冒账号继续实施活动,违法的隐蔽性极强。第三维度是现有规制体系的适用难点梳理。当前实务中该类行为的查处普遍存在三方面堵点:一是跨平台的信息数据壁垒导致线索溯源难度较高,不同平台之间尚未实现求助人身份核验信息的实时互通,不法分子可依托多平台信息差持续流转作案;二是涉案资金的快速洗白机制使得赃款挽损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多数受害人的善款难以实现全额追回;三是不同环节的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边界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部分仅提供信息爬取工具、银行卡跑分服务的底层从业者,其行为的入罪标准仍存在认定争议。

针对当前法治领域专业群体普遍存在的三类核心专业困惑:第一,针对“影子账号”骗捐行为的刑民界分标准问题,专家明确指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真实权利人许可批量搬运他人求助信息,刻意隐瞒自身并非真实受助主体的事实骗取公众捐款,涉案金额达到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就应当以涉嫌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以“账号违规”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层面的降格处理,切实提升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刑事震慑力度。第二,针对网络服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问题,专家提出不能对平台施加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无限追责义务,但是平台从“事后封号”的被动处置转向“源头设防”的主动治理,属于当前法律框架下平台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平台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大病求助类内容发布者的全流程实名认证机制,对涉及公开募捐的账号要设置前置的内容核验流程,从源头上挤压仿冒“影子账号”的生存空间。第三,针对跨部门协同治理的规则适配问题,专家明确监管与执法部门需要建立跨平台的线索共享与涉案资金溯源机制,打破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孤岛,对涉及“影子账号”骗捐的线索实现快速流转、同步核查,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在不同平台之间流窜作案的监管漏洞。

站在全面推进公益慈善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发展视角来看,“影子账号”骗捐的专项整治并非一次性的清零行动,而是构建我国网络公益信任长效机制的关键起点。针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者与实务从业者,有两方面的明确指引:在学术研究层面,后续的相关研究可以重点聚焦网络慈善领域的信息披露法定边界、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量化标准、诈捐行为的涉案资金快速溯源机制等细分方向展开深耕,为后续相关立法修订与规则完善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撑;在实务操作层面,公检法司的一线办案人员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重点梳理黑灰产全链条的分工特征,落实全链条打击的办案要求,避免仅处理末端实施骗捐的账号运营者,遗漏上游为违法活动提供工具、技术支持的关联责任人,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要做好对真实受助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避免其相关隐私信息被二次扩散。善意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信任是公益的坚实基石,只有依托完善的法治体系实现多方协同共治,才能真正守护好每一份公众的爱心,让公益资源精准抵达每一个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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