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体支付责任边界如何厘清

发布时间:2026-08-29 11:06|栏目: 专家分享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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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发布《智能体支付应用自律公约》,8月27日第十五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明确提出"守住风险底线,并释放科技效能"的监管立场。从"帮我订张机票"到智能体自主发起支付交易,支付决策的权限正在从自然人向算法系统迁移。这一迁移带来的核心法学命题不是"AI能不能付钱",而是当AI误判、授权滥用、自主决策错误导致资金损失时,谁是为错误"买单"的责任主体,以及各主体的注意义务边界何在。

智能体支付的三个阶段与法律属性

       理解智能体支付的法律规制,首先要厘清其技术演进所对应的法律授权强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将智能体支付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智能体辅助支付、预设条件下智能体自主支付、泛条件智能体自主支付。这三个阶段的核心差异,在于支付指令的最终决策权在多大程度上从用户让渡给了算法。

       公约所称"智能体支付应用",是指会员单位利用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根据用户真实意思表示,使用智能体与电子商务等数字服务进行交互,发起和执行支付指令。这一定义包含三个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用户授权前提、用户真实意思表示、智能体代行支付指令。任何脱离这三要件的"AI自主支付",在法律上都缺乏正当性基础。

        当前全球智能体支付整体仍处于"辅助支付"阶段,最后的支付授权仍需人工确认。但正如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总裁崔嵬在论坛所言,智能体正从选品和比价的辅助工具向自主发起支付交易演进。这种演进速度,已经跑在了现行法律规则的前面——陆磊直言,现行的行业治理规则、纠纷处置机制均围绕"人作为交易最终决策者"构建,与智能体自动发起、辅助开展交易的新模式并不适配。

        学理焦点:智能体本身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决策"在法律上应被评价为用户意思表示的外化工具还是服务提供者履约行为的一部分,直接决定责任归属的路径选择。这正是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分歧的起点。

公约构建的三层责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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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体支付应用自律公约》的出台,实质上搭建了一层柔性自律治理基础上的责任框架,可与现行硬法规则形成衔接。从法治研究视角看,这套框架包含三个递进层次:

       第一层:主体责任刚性化。 公约明确"谁提供支付服务谁负责"原则,会员单位应对用户的账户与交易安全、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这与《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形成呼应——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指令发生错误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层:KYA机制补全身份信任链条。 公约要求会员单位在"了解你的客户(KYC)"基础上,探索建立"了解你的智能体(KYA)"机制,对接入支付链路的智能体身份进行识别、验证,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智能体与用户的对应关系。这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有关负责人在解读中重点强调的机制创新——它把过去仅作用于"自然人客户"的尽职调查义务,延伸到了"算法代理"层面。

       第三层:授权边界与分级分类精细化。 公约要求明确智能体支付应用的授权边界,与用户签订责任清晰的授权协议;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通过交易限额等方式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微信支付6月推出的"AI专属卡",通过资金隔离、限制额度、专项风控和特定场景等措施,正是这一要求的早期实践样本。

        从《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规则看,公约的分级分类与限额管理,实质上是把"未经授权"的认定标准从"非用户本人操作"细化到了"超出用户授权范围的人工智能自主操作"这一新维度。

自主决策错误的责任如何分配

       这是当前支付法务、执业律师与法治研究者最迫切需要的判断。人民网理论频道近期刊发的专业研究给出了清晰的学理框架:智能体自主决策的法律责任承担,需要结合个案判断用户、服务提供者乃至安装者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对用户的注意义务边界。用户安装和设置智能体访问权限时,应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理性设置其他应用程序和本地数据的调用访问权限。但研究同时指出,智能体具有一定专业技术门槛,"一概要求用户承担自主决策错误导致的不利后果缺乏公平性"。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套用"用户授权即自担风险"的传统逻辑。

       对研发者的责任豁免空间。如若以开源方式公开提供智能体相关的开源项目,则不需要对自主决策错误导致的用户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为开源生态留下了必要的安全港。

        对服务提供者的三要件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对用户因智能体自主决策错误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需综合考量三要素:一是在用户安装和使用时,是否以明确显著、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智能体的实际功能、技术风险以及对用户个人权益的影响;二是在用户选择是否开放其他应用程序的调用权限时,是否以多次弹窗等方式提示和告知用户慎重选择;三是在用户选择设置敏感数据开放权限、允许自主付款等关键操作权限时,是否以明确方式及时告知用户有关智能体自主决策的具体情况。

       合规提示:上述三要件实质上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用户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的要求,在具体场景中做了可操作的司法化转译。支付机构法务在拟定智能体支付用户协议时,应逐条对照这三要件进行合规自检。

研究前瞻与实践指引

       智能体支付的法律规制仍处于"自律公约先行、硬法规则跟进"的过渡期。对专业受众,法治中国建设网给出三点具体指引:

      对法学研究者:建议重点关注三个待释明的规则空白——其一,泛条件智能体自主支付阶段,用户"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如何从"明示授权"演化为"可推知的合理期待";其二,KYA机制与KYC机制在尽职调查义务上的强度差异与衔接规则;其三,《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七条"未经授权的支付"规则在AI误判场景下的适用边界。这三处的学理突破,将直接影响下一阶段硬法修订的走向。

       对支付机构法务与合规人员:公约虽为自律性质,但其规定的"谁提供支付服务谁负责"原则、KYA机制、分级分类管理,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合规要求形成叠加效应。建议在用户协议修订中,将授权边界条款做场景化细分,对"辅助支付"与"自主支付"设置差异化的提示义务与撤销权行使路径;同时建立与公约第三阶段"泛条件智能体自主支付"相匹配的报备与评估验证内部流程。

       对争议处置实务者:处理智能体支付纠纷时,应跳出"用户 vs 银行"的二元框架,将智能体开发者、服务提供者、持牌支付机构纳入共同审查范围。举证重心应放在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三要件告知义务上——这是当前判定责任归属的关键事实节点。

        智能体支付正以全新支付范式激活生态潜能,但陆磊所警示的"大模型自主智能体具有输出随机性、逻辑不够透明等特征,若盲目赋予交易决策权限,将冲击资金交易的信任基础",仍是法学界必须持续回应的问题。从"能支付"走向"可信支付",身份信任、自主分级、责任边界这一系列课题,需要法学研究、监管规则与技术协议三方协同攻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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