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一登就能拉客组团?无资质"黑导游"网络招徕终被法敲响警钟

发布时间:2026-08-17 10:38|栏目: 网络普法 |浏览次数:

3-1.jpg

        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一部手机、一个账号就能发布旅游产品,这种便捷性让不少游客在享受“诗和远方”时放松了警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线上交易的私密性,大搞无证经营和虚假欺诈。今天,法治中国建设网带您拆解两起真实的非法网络招徕典型案例,用身边事讲清硬规则,给广大游客划清行为边界、敲响法治警钟。

3-2.jpg

一、案发经过:还原完整案情

        近年来,个人违法主体在网络旅游市场中的占比不断攀升。在文化和旅游部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案件极具代表性。

       第一起案件中,刘某霞在社交平台上以“枫尚旅行社”的名义发布旅游产品招揽游客。当游客有意向时,她又冒用山东青岛某正规旅行社的名义与游客签订合同。然而,所谓的“枫尚旅行社”根本不存在,而被冒名的正规旅行社对此也毫不知情。一旦游客在旅途中遭遇服务缩水或消费侵权,往往连真实的维权对象都找不到。

       第二起案件中,王某清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社交平台与游客线上约定赴新疆和田、阿勒泰等地的行程。他不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等服务,还全程不与游客签订任何旅游合同。这种仅凭私信沟通和网络支付完成的交易,让游客在面临行程变更或意外伤害时,陷入了缺乏维权凭据的困境。

二、大众最关心的法律焦点

      看完上述案情,许多普通读者可能会产生两个疑问:

  1. 在社交平台上找私人导游或博主报团,如果没有正规门店,是不是只要对方态度好、价格低就可以信任?

  2. 如果在网上报名旅游,对方以“电子行程单”或“微信聊天记录”代替正式的旅游合同,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安全吗?

三、点评本案的法律逻辑

       针对上述疑问,我们需要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首先,无资质经营和冒用名义涉嫌严重违法甚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设立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王某清无证揽客,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而刘某霞虚构旅行社并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这已经突破了普通违规的范畴,构成了赤裸裸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若其诈骗金额达到法定标准,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

        其次,不签正规旅游合同,等于放弃了法律保护的“护身符”。旅游服务本质是线下体验式服务,旅游合同是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的最重要载体。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在证明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复杂细节时,往往存在举证困难。没有正规合同,游客在维权时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四、警钟长鸣

        为了让非法网络招徕无处遁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普通大众在预订旅游产品时,必须牢记以下行为边界:

  1. 主动查验资质:在线上沟通时,务必要求对方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核实其真伪,坚决拒绝“三无”个人账号。

  2. 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无论对方承诺多么诱人,都必须签订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监制的正规旅游合同,明确行程、食宿标准及违约责任。

  3. 索要正规票据:交易付款后,务必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并保留好转账记录,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

  4. 警惕低价陷阱:对明显低于市场成本的旅游产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贪图便宜而落入强迫购物或虚假宣传的消费陷阱。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让非法网络招徕无处遁形》(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特别说明】本通讯稿所配图片为概念性示意图,并非现场实拍照片,其作用在于辅助读者更直观、深入地理解文章所阐述的内容,特此说明。

Copyright © 2026 法治中国建设网 版权所有 | 九州映象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运营
备案号:京ICP备2026003523号-----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9507号